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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18口被判刑!最新进展来了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23-07-09 11:15:46

日前

“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事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引发关注

据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消息,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当地司法部门7日称,对于大家关注的村民过河难等问题,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桥,预计在秋收前建设完成。

村民搭浮桥收费

被控寻衅滋事罪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是修桥的组织者,参与修桥以及收费的人员主要是他的家人。

黄德义的家在洮儿河沿岸。附近村民表示,不借助摆渡船等工具,包括振林村在内的附近几个村落的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达河对岸。

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在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罚款。2015年、2016年、2017年,他们分别交了一万元罚款。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洮南市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收费总计52950元,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判决后,黄德义并未提出上诉。他说,自己越想越觉得冤枉,就在2021年底提出了申诉。

今年3月31日,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在洮儿河沿岸。一直以来,村民的生产生活依赖洮儿河,当地村民说,不借助摆渡船等工具,包括振林村在内的附近几个村落的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达河对岸。

黄德义的父亲在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只木船,在洮儿河上摆渡,那时并不收费。90年代末,黄德义和他的三哥造了三艘铁皮船,连接在一起,用于摆渡,收费但并无标准。2014年,他和亲友又焊了十三艘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黄德义称,因为修桥有很多人参与,便安排大家轮流去桥上收费,收费标准并无硬性规定,很多附近的村民过桥也不用付费。

黄德义对判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在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判决书上显示的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他也不认可。

根据该判决书,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这2万元过桥费是怎么算出来的?李某某表示:“你要问这些,那我也不知道。派出所就问我这些年过了多少次桥,从哪年开始过的,一直到啥时候结束。”

据了解,洮南市位于吉林省西部,境内有河流16条,大小湖泡26个,现有公路桥梁104座。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黄德义搭建浮桥的地点位于流经洮南境内的主要河流洮儿河上,洮儿河在洮南境内沿线目前建有三座桥。

具体来看,黄德义所架浮桥位于瓦房镇振林村二社东,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距满洲岱桥直线距离27公里、距镇西桥直线距离16公里。

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对当地村民反映的过河难等问题进行了调研,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桥。

律师:因修桥收费被判刑

尚无相似案例

据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介绍,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

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吕博雄表示,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来源:央广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大河报、长安街知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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